京華城案判決互動導覽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刑事判決(民國 115 年 3 月 26 日宣判)

牽涉前台北市長柯文哲、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、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等 11 名被告。 用時間軸、人物關係、金流與法院認定,重新讀懂這份判決。

一眼看懂

判決日期

2026.03.26

一審宣判,尚未確定

被告人數

11 人

9 有罪 / 2 無罪

不法利益

121 億

鼎越公司不法容積利益鑑定價值

最重刑度

17 年

柯文哲應執行刑

這個案子到底在講什麼?

京華城的容積,到底應該是多少?

一塊土地,可以多蓋多少樓?誰有權力決定?

接著,問題變成:

為什麼在行政訴訟還在進行時,柯文哲裁示將京華城案送進都委會?

為什麼在這段期間,沈慶京透過 7 人匯入了 210 萬的「政治獻金」?

最後,法院的結論是:

法院認定

柯文哲收賄、違背職務,應執行有期徒刑 17 年

應曉薇收賄、洗錢,應執行 15 年 6 月;沈慶京圖利,10 年

京華城違法取得約 20% 的容積獎勵,鼎越公司取得不法利益約 121 億 545 萬元。

案件結構

都市計畫爭議

80年工業區→商業區 容積率392%→560% 120,284㎡保障爭議

陳情與關說

沈慶京會面柯文哲 應曉薇議員施壓 三次便當會裁示

金流

210萬「政治獻金」 應曉薇5,250萬收賄金流 600萬現金侵占

違法核定

都委會通過最高20%容積獎勵 鼎越取得建照 京華城等三公司撤回最高行政法院上訴

法院認定

收賄·圖利·洗錢 公益侵占·背信 鼎越公司不法利益121億545萬元

本案為一審判決,尚未確定。被告依法享有無罪推定之權利。內容依判決書整理,以原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