京華城案判決互動導覽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刑事判決
(民國 115 年 3 月 26 日宣判)
牽涉前台北市長柯文哲、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、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等 11 名被告。 用時間軸、人物關係、金流與法院認定,重新讀懂這份判決。
一眼看懂
判決日期
2026.03.26
一審宣判,尚未確定
被告人數
11 人
9 有罪 / 2 無罪
不法利益
121 億
鼎越公司不法容積利益鑑定價值
最重刑度
17 年
柯文哲應執行刑
這個案子到底在講什麼?
京華城的容積,到底應該是多少?
一塊土地,可以多蓋多少樓?誰有權力決定?
接著,問題變成:
為什麼在行政訴訟還在進行時,柯文哲裁示將京華城案送進都委會?
為什麼在這段期間,沈慶京透過 7 人匯入了 210 萬的「政治獻金」?
最後,法院的結論是:
法院認定
柯文哲收賄、違背職務,應執行有期徒刑 17 年
應曉薇收賄、洗錢,應執行 15 年 6 月;沈慶京圖利,10 年
京華城違法取得約 20% 的容積獎勵,鼎越公司取得不法利益約 121 億 545 萬元。
案件結構
都市計畫爭議
80年工業區→商業區 容積率392%→560% 120,284㎡保障爭議
陳情與關說
沈慶京會面柯文哲 應曉薇議員施壓 三次便當會裁示
金流
210萬「政治獻金」 應曉薇5,250萬收賄金流 600萬現金侵占
違法核定
都委會通過最高20%容積獎勵 鼎越取得建照 京華城等三公司撤回最高行政法院上訴
法院認定
收賄·圖利·洗錢 公益侵占·背信 鼎越公司不法利益121億545萬元
本案為一審判決,尚未確定。被告依法享有無罪推定之權利。內容依判決書整理,以原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