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決結果一覽

本案共 11 名被告。本案為一審判決,尚未確定。

柯文哲

時任台北市長(103.12.25-111.12.24),民眾黨主席

有罪

應執行刑

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,褫奪公權6年

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(與圖利罪想像競合)

有期徒刑13年

收受沈慶京以政治獻金名義交付之210萬元賄款,並違背職務將京華城陳情案送都委會研議、核章決行公告公展、指定都發局及彭振聲擔任PM,使京華城公司違法取得20%容積獎勵(不法利益121億餘元)

公益侵占罪(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600萬元)

有期徒刑2年

收受周俊吉配偶200萬、謝國樑母親200萬、林命群200萬元之民眾黨政治獻金後,未存入政治獻金專戶,據為己有

公益侵占罪(與李文宗、李文娟共同以木可公司侵占6千餘萬元)

有期徒刑3年6月

透過肖像權授權架構侵占1,500萬元、侵占KP小物募款所得4,133萬餘元、KP SHOW演唱會盈餘77萬元、採風公司政治獻金300萬元、政治獻金賸餘款124萬餘元,合計逾6千萬元

背信罪(與李文宗共同)

有期徒刑2年6月

挪用眾望基金會公款827萬1,095元支付柯文哲競選總部13名員工薪資,違背基金會社會公益、扶助弱勢之設立目的

沒收:沒收犯罪所得1,260萬元(犯罪事實壹二之賄款及犯罪事實貳之侵占政治獻金),另與李文宗共同沒收827萬1,095元
應曉薇

台北市議員(第11-14屆,中正萬華選區),前沈春池基金會秘書長

有罪

應執行刑

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,褫奪公權6年;罰金1,000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

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

有期徒刑14年,褫奪公權6年

收受沈慶京交付之賄賂共5,250萬元,多次以市議員職權施壓北市府公務員、責罵都委會執行秘書劉秀玲、在便當會要求柯文哲指定PM,力助京華城公司爭取不法容積獎勵

洗錢罪

有期徒刑3年,併科罰金1,000萬元

以5個協會帳戶收取賄款後,指示助理陳佳敏臨櫃提領現金製造金流斷點,掩飾犯罪所得共4,310萬元之性質及去向,用於償還個人貸款、繳信用卡費、匯款女兒留學帳戶等

沒收:沒收犯罪所得5,250萬元
沈慶京

威京集團主席、沈春池基金會創辦人暨董事長

有罪

應執行刑

有期徒刑10年,併科罰金2,000萬元,褫奪公權5年;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

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

有期徒刑10年,併科罰金2,000萬元

多次與柯文哲密會排除京華城案障礙,指示員工以人頭捐款210萬元行賄柯文哲,另交付應曉薇5,250萬元賄賂施壓公務員,使京華城公司(後轉登記為鼎越公司)違法取得20%容積獎勵利益121億餘元

沒收:第三人鼎越公司沒收犯罪所得121億545萬6,748元
黃景茂

時任北市府都發局局長(107.12.25-110.2.16)

有罪

應執行刑

有期徒刑6年6月,褫奪公權3年

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

有期徒刑6年6月,褫奪公權3年

擔任都發局長期間,明知訴訟繫屬中送研議有違法疑慮,仍兩度退回張懿萱反對簽呈,直至第三版刪除不同意段落後始核章、指派邵琇珮建議京華城依第24條申請、以最速件送公告公展、與彭振聲在都委會前以LINE協調讓京華城案「順利通過」

彭振聲

時任台北市副市長(107.12.25-111.12.24),兼都委會主任委員

有罪(緩刑)

應執行刑

有期徒刑2年,褫奪公權1年,緩刑3年

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

有期徒刑2年,褫奪公權1年

擔任副市長兼都委會主任委員,明知京華城案非都更卻準用都更獎勵違法,仍在109年10月27日簽呈上核章上陳、預擬都委會783次會議決議、主導通過20%容積獎勵。偵查中坦承六項圖利行為但稱係因柯文哲交辦

邵琇珮

時任北市府都發局總工程司(107.5.1起),後調陞都委會執行秘書

有罪(緩刑)

應執行刑

有期徒刑1年3月,褫奪公權1年,緩刑3年

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

有期徒刑1年3月,褫奪公權1年

擔任都發局總工程司期間,受黃景茂指派參與專案小組會議,建議京華城公司依都計法第24條提出修訂細部計畫申請違法容積獎勵(方案四),明知109年10月27日簽呈準用都更獎勵不合法仍蓋章上陳

李文宗

時任台北捷運公司董事長、柯文哲競選總部財務長、眾望基金會董事

有罪

應執行刑

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

共同犯公益侵占罪

有期徒刑3年2月

擔任競選總部財務長,與柯文哲、李文娟共同以木可公司肖像權架構侵占政治獻金1,500萬元,及以支付員工薪資、募款小物等方式侵占政治獻金逾6千萬元

共同犯背信罪

有期徒刑2年6月

與柯文哲共同挪用眾望基金會公款827萬1,095元支付柯文哲競選總部員工薪資,違背基金會公益任務

沒收:與柯文哲共同沒收827萬1,095元
李文娟

木可公司代表人、柯文哲競選總部支出帳務審核人員

有罪

應執行刑

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

共同犯公益侵占罪

有期徒刑2年

擔任競選總部支出帳務審核人員,與柯文哲、李文宗共同以木可公司架構侵占政治獻金,負責從政治獻金專戶匯款至木可公司帳戶、從木可公司支付柯文哲個人授權金等操作

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

有期徒刑8月

為掩飾採風公司300萬元政治獻金之性質,開立4紙品名記載「設計顧問」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採風公司

端木正

會計師,受柯文哲競選總部委託辦理政治獻金申報業務

有罪

應執行刑

有期徒刑1年

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

有期徒刑1年

身為受託查核簽證之會計師,明知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有10餘筆支出無對應傳票與憑證、帳目無法逐筆核對,仍出具不實查核報告稱「未發現違反政治獻金法之情事」,並在監察院系統登打8筆合計2,063萬餘元之不實支出交易

吳順民

前北市府都發局副總工程司(退休後擔任應曉薇議員辦公室顧問)

無罪

吳順民自103年退休後未任職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,不具法定職務權限,難認為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「公務員」。其擔任應曉薇無給職顧問及威京集團有給職顧問,領取之顧問薪資難以認定為賄賂。雖行為極有不當且造成公務員心理壓力,但罪證有疑利於被告

張志澄

威京集團人員

無罪

張志澄為威京集團財務部門經理,負責協調7名員工匯款210萬元至民眾黨。但其業務範圍不涉及京華城案,未參與沈慶京與柯文哲的會面,沈慶京亦非直接交代其辦理。雖其猜測捐款可能與京華城有關,但無證據證明其主觀上知悉210萬元為賄款,欠缺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

加重與減輕因素

柯文哲有罪

加重因素(本站依判決量刑理由整理)

  • 圖利金額逾121億元
  • 撕碎便條紙指示證人出國(晶華→orange出國)
  • 自始至終否認全部犯行
  • 未將犯罪所得繳回
  • 嚴重耗費有限司法資源

減輕因素(本站依判決量刑理由整理)

  • 無其他前案紀錄
應曉薇有罪

加重因素(本站依判決量刑理由整理)

  • 濫用市議員職權施壓公務員
  • 責罵堅守依法行政之都委會執行秘書
  • 以5個協會帳戶作為收賄工具
  • 系統性洗錢掩飾犯罪所得
沈慶京有罪

加重因素(本站依判決量刑理由整理)

  • 圖利金額逾121億元
  • 以人頭捐款包裝賄賂
  • 多次密會市長排除行政障礙
  • 犯後態度不佳
黃景茂有罪

加重因素(本站依判決量刑理由整理)

  • 退回基層公務員反對簽呈
  • 以LINE與彭振聲預謀讓研議案順利通過
  • 在應曉薇會面後即下令送研議
彭振聲有罪

加重因素(本站依判決量刑理由整理)

  • 球員兼裁判擔任都委會主席及京華城案PM

減輕因素(本站依判決量刑理由整理)

  • 偵查中坦承犯行
  • 係因柯文哲交辦而為
  • 經手113件都市計畫案僅此案由柯文哲過問
  • 未曾因前科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
邵琇珮有罪

加重因素(本站依判決量刑理由整理)

  • 建議京華城以第24條申請違法容積獎勵

減輕因素(本站依判決量刑理由整理)

  • 偵查中坦承犯行
  • 供稱「擋不住又不想丟官所以只好蓋章」
  • 參與程度較低
  • 未曾因前科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
李文宗有罪

加重因素(本站依判決量刑理由整理)

  • 擔任財務長主導金流操作
李文娟有罪

加重因素(本站依判決量刑理由整理)

  • 製作不實統一發票掩飾政治獻金
端木正有罪

加重因素(本站依判決量刑理由整理)

  • 嚴重違背會計師職業倫理
  • 損害監察院監督政治獻金收支之正確性
吳順民無罪

減輕因素(本站依判決量刑理由整理)

  • 退休後不具公務員身分
  • 領取之款項為威京集團顧問對價
  • 無證據證明知悉應曉薇收受賄賂
張志澄無罪

減輕因素(本站依判決量刑理由整理)

  • 業務職掌與京華城案無涉
  • 未參與沈慶京與柯文哲會面
  • 僅依指示辦理財務行政
  • 下屬洪秀鳳、陳秀桃均不知捐款原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