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志澄

威京集團人員

無罪

張志澄受沈慶京指示,以自己名義並協調他人,將210萬元分別匯款至柯文哲掌控的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。但法院認定張志澄對於該210萬元係賄賂一事並不知情,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沈慶京利用,屬間接正犯之被利用工具,故判決無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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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鍵行為時間軸

受沈慶京指示,以自己名義及協調他人匯款210萬元至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

判決結果

無罪
無罪

被訴共同犯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

無罪

張志澄為威京集團財務部門經理,負責協調7名員工匯款210萬元至民眾黨。但其業務範圍不涉及京華城案,未參與沈慶京與柯文哲的會面,沈慶京亦非直接交代其辦理。雖其猜測捐款可能與京華城有關,但無證據證明其主觀上知悉210萬元為賄款,欠缺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

減輕因素

  • 業務職掌與京華城案無涉
  • 未參與沈慶京與柯文哲會面
  • 僅依指示辦理財務行政
  • 下屬洪秀鳳、陳秀桃均不知捐款原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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